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8]20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改善民生,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一类工资区1512/月,二类工资区1422/月,三类工资区1332/月,四类工资区1242/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85 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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