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该厅近日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办法》,以规范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办法明确,会议定点管理由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省财政厅制定实施办法、监督政府采购及管理信息系统,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采购与日常管理,且各市定点场所全国资源共享,执行统一目录与协议价格。
办法规定,会议定点场所在省会和地级市确定,县级是否设立由各市自定,需具备相应会议室等设施,非专业场所还应具备住宿餐饮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确定,后者优先,采购内容含会议室租金、住宿价格、伙食费及线上会议服务费,最高限价不超本地会议费标准。其中会议室按大(≥200人)、中(100-200人)、小(<100人)分规格定价,住宿分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类,伙食费明细到单餐。
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协议有效期两年,两年一调整,开放式框架协议可在期内动态调整或续约,其他方式期满需重新采购。协议期内不得提价,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变动需审核后重新注册,若服务功能变化、不可抗力等可申请注销。
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执行规定与协议履行,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党政机关不得要求虚报信息,场所需提供电子结算单等报销凭证并拒绝超协议要求。对拒绝接待、超价收费、提供虚假凭证等九类违规行为,取消定点资格,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被取消后同一框架期不得再加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废止2015年旧细则,各市区需制定实施细则备案。
据《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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