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因自己不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资质,古某与一家运输公司协议约定将其实际使用的车辆登记在该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如此一来,运输公司得到的好处是只收取挂靠费,一切盈亏均由古某自负。此后,古某聘用我丈夫当车辆驾驶员。一个月前,我丈夫在运输途中因撞车导致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为对向机械故障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面对我提出的工伤赔偿请求,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的运输公司以其已向古某申明“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与运输公司无关,运输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由予以拒绝。请问:运输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李琴琴
李琴琴同志:
你好!运输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鉴于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即只要存在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形,被挂靠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无例外。上述规定中的“挂靠”即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借用其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本案中,古某因自己不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资质,而与运输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实际使用的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运输,运输公司只是收取挂靠费,一切盈亏均由古某自负,彼此之间明显属于挂靠关系。而且运输恰恰是古某聘用的人员在你丈夫运输途中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运输公司自然不能拿已经向古某申明“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与运输公司无关,运输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推卸责任。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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