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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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落实和保障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工资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岁末年初全省工会启动2026年元旦春节送温暖行动之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发出以下公开提示:

一、严格执行工资足额支付规定。劳动者有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严禁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的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顺延发放。

二、全面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事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受平台企业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须执行其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最低工资规定,不得以降低计件单价、收取押金等任何形式,降低或变相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四、依法执行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五、强化法治意识依法规范用工。各用人单位要强化法治意识,依法用工规范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避免因欠薪引发法律责任。主动开展欠薪风险隐患自查,畅通纠纷争议化解渠道,确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客观原因可能欠薪的,须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向职工说明情况,共同商议制定合法合理的应对方案。

六、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51工会维权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就业指导、心理关爱、困难帮扶等服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我们的共同目标。让我们一起努力!



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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