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2017年5月,我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我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23年5月,我在工作过程中不幸被物件砸伤左脚。经人社局认定,我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我构成十级伤残。
2025年11月,我提出辞职,公司为我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周后,社保中心为我核定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万余元。但是,当我要求公司依法向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公司却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对我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为由予以拒绝。
我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读者 谭永
谭永同志:
首先,伤残职工离职时有权获得“两金”,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次,伤情已发生变化,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应当以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尚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在理解该规定时应注意的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中的“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是有条件的,即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再享有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权。
本案中,公司在为你办理离职手续后,由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该公司已不再是你的用人单位,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条件已不再存在。因此,公司无权申请复查鉴定,而应依法支付给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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