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在第116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西安市总工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律监督及生育支持政策等有关规定,向用工单位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醒提示函。
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权。认真落实《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积极组织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就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民主参与、教育培训及职业发展等基本权益,以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新就业形态女职工,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女职工的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医疗保险,保障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各级工会联合人社、妇联等部门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通过自我评估和上级抽查结合的形式,检查内容涵盖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禁忌工种、延时加班、特殊劳动保护、产假待遇落实、“四期”保护、招录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员工管理制度等方面,构建安全、平等、稳定、和谐的劳动环境。
积极创造女性友好型工作氛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关爱室、母婴关爱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女职工因生育离岗享受法定产假情况下的劳动定额或绩效考核办法。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据《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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